一、申請對象
112學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本院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二、獎勵名額
2名
三、獎勵方式
由校方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拾萬元整。
四、評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3.7(含)以上。
(二)參考評比項目:
- 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4.3者。
- 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
- 參與國內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 參與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 國內獲獎證明。
- 國際獲獎證明。
-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
五、申請方式
113年7月8日(一)至8月12日(一)備妥申請資料表及佐證資料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