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東亞研究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社會科學院(下稱本院)因臺灣位於東北亞和東南亞交界處,與東亞區域諸國在政經社等領域互動頻繁。為使學生對所處之區域有更深入而完整之認識,故成立東亞研究學分學程(下稱本學程),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程以提供本校學生完整之東亞研究訓練為宗旨,並建構為國內、外相關教學、研究社群之交流平台。
三、 本學程由本院及本校相關學院教師共同參與。
第二章 學程委員會
四、 本院為規劃及統籌處理本學程相關事宜之行政管理單位,並組成學程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負責本學程課程規劃及統籌管理申請、核准等相關事宜。
五、 本院院長為本學程主任。本學程主任得委派本委員會主任一名,任期二年,得連任。本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一人,由本委員會主任以及各開課系所推薦之教師組成。
六、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學程內各課程之規劃與修訂。
(二)學程相關法規之訂修。
(三)審查及處理學生之各項申請案。
(四)處理教務處交議有關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五)其他與學程相關事務。
七、 本委員會由本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開,原則上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三章 學程規劃與學分數
八、本學程課程分為五大領域:東亞政治與國際關係、東亞經濟、東亞社會與媒體、東亞文化與文明,以及東亞法制。各領域之課程,詳見公告於社科院網頁之本學程歷年課程清單。
修讀本學程學生,應修畢英語授課之《東亞導論》課程,並於以上五大領域中,至少選修二個領域之各一門課程以作為必修,其餘則開放選修本學程之其他課程。
九、 本學程學生必須修滿至少十五學分之規劃課程,其中至少四學分為本學程歷年課程清單上之全英語課程,東亞相關語言課程至多承認六學分,中國大陸相關課程至多承認六學分。
非列於歷年課程清單之東亞相關課程,檢附課程大綱及修課證明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至多承認六學分。承認學分之基本條件為課程之實質授課時數不得低於總授課時數的二分之一,實質授課時數不包含小組討論或報告。
第四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十、 凡本校各學系二年級(含)以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生,均得提出申請,經本委員會之審核通過。
已具本學程修讀資格而未修讀完成本學程之學生,若進入本校之碩士班或博士班,得逕繼續修讀本學程。
十一、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舉辦兩次。
本學程每次招生名額以五十名為上限。
第五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十二、於一○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起,提供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所屬各學系二年級(含)以上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在學生申請學程,惟系統學校友校各二十名。
十三、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國立台灣大學學則規定。
十四、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平均成績。
十五、學士班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碩、博士班研究生曾在本校學、碩士班修讀及格之本學程學分,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其已修讀之學分數可併入計算。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友校所屬學生得充抵至多三門課程(包括語言課程),其餘皆須修習本學程所開之課程。
十六、學生修畢本學程規定之課程,應於成績確定後主動附歷年成績表一份,填寫學分審查表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由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簽請教務長以及校長同意後,核發『東亞研究學分學程』證明。
第六章 附則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