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海外教育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

  限本院交換或訪問學生且為成績優異者,且通過本院辦理之院級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之本校在學學生。 

二、 獎助名額:

  院級交換生可推薦1~3名至國際事務處申請

三、 獎助金額:

  依本辦法之獎助額度表辦理,該表中未列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事務處另外訂定之。

四、 名單公告時間:

  由國際事務處個別通知錄取者。

一、 申請資格:

限本校交換或訪問學生且為經濟不利或文化不利者,通過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之本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以下任一種身分者:

(一) 經濟不利學生(符合下列兩類任一者即可):

1. 領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2. 家庭總所得收入同時符合以下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 1 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 5 萬元。

(二) 文化不利學生:

1. 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專者,例:學生之曾祖父母、祖父母及父母皆無人 上大專。

2. 新住民及其子女。

3. 原住民。

4. 符合上述三類任一者,且家庭總所得收入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 1 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 5 萬元。

(三) 非中華民國籍學生,持有國籍所在地當年度政府機關出具清寒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免繳稅證明者。

二、 獎助名額:本院推薦1~3名院級交換生至國際處申請。

三、 獎助金額:依本辦法之獎助額度表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事務處另外訂定之。

一、 申請資格:

(一) 通過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社會科學院辦理之院級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之本校在學學生。

(二)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 持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持清寒證明者或預計申請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證明者不具備申請資格)。

(四) 非錄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校者。

二、 本校推薦優先順序:

(一) 持有效低收入戶證明之校級交換生。

(二) 持有效低收入戶證明之院系級交換生。

(三) 持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校級交換生。

(四) 持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之院系級交換生。

三、 獎助名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四、 獎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一、申請資格

  1. 限本院學生參與海外教育計畫者申請(輔系或雙主修本院系所者不具資格)。
  2. 海外研習限於當學年度出國者申請。
  3. 具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優先核發。
  4. 非參與本院院級交換學生計畫者,需提出研習證明 (如對方入學許可或校級交換資格證明,email形式可)。
  5. 如已確定取得其他發獎單位獎學金或補助,為合乎資源平均分配原則,請勿提出申請。

二、核發金額

  1. 海外研習時間達6個月以上者(包括交換生、雙聯學位生、訪問學生等),無論於海外停留期長為何,經核定獲獎者,每名發給新台幣5萬元。
  2. 海外研習時間為6個月以下者(包括海外短期研究、海外實習、暑期班等),每名發給新台幣3萬元。
  3. 以上兩類核定名額,得由本院國際事務推動委員會依實際申請狀況調整,以當年度公告為主。

三、發放時間:

  1. 參與6個月以上海外研習計畫凡於秋季入學者,於簽署「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赴國外短期留學獎學金合約書」並取得接待學校正式註冊身份後一個月內,一次領取。
  2. 參與6個月以上海外研習計畫凡於春季入學者,得先於前一年度簽署「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赴國外短期留學獎學金合約書」後,一次領取,若有違反合約情事,本院得追回已發放之獎學金。
  3. 申請海外短期研究者,於取得接待學校或機構接待證明後一個月內,一次領取。
  4. 本獎學金得獎名單將置備取,若正取同學於名單發佈後錄取其他獎學金,或放棄交換者,將喪失本獎學金獲獎資格,由備取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