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限本校交換或訪問學生且為經濟不利或文化不利者,通過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之本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以下任一種身分者:
(一) 經濟不利學生(符合下列兩類任一者即可):
1. 領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2. 家庭總所得收入同時符合以下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 1 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 5 萬元。
(二) 文化不利學生:
1. 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專者,例:學生之曾祖父母、祖父母及父母皆無人 上大專。
2. 新住民及其子女。
3. 原住民。
4. 符合上述三類任一者,且家庭總所得收入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
(2)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 1 萬元。
(3)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 5 萬元。
(三) 非中華民國籍學生,持有國籍所在地當年度政府機關出具清寒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免繳稅證明者。
二、 獎助名額:本院推薦1~3名院級交換生至國際處申請。
三、 獎助金額:依本辦法之獎助額度表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事務處另外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