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研究生校長獎申請事宜
一、申請對象
111學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本院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二、獎勵名額
3名
三、獎勵方式
由校方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拾萬元
四、評選標準
基本條件: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3.7(含)以上。
參考評比項目: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4.3者。
(二)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
(三)參與國內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四)參與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五)國內獲獎證明。
(六)國際獲獎證明。
(七)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
五、申請方式
於112年7月17日(一)至8月14日( 一)備妥申請資料表及佐證資料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