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通過本校各學院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3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且符合以下任一種身分者。
二、獎助對象:
(一)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之經濟不利學生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領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2.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家庭總所得收入(包括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婚之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外)祖父母之收入)同時符合以下規定者:
(1) 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
(2) 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新臺幣 1 萬元。
(3) 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新臺幣 5 萬元。
3. 非中華民國國籍且持有國籍所在地政府機關 2023 年度出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或免繳稅證明者。
(二) 一般學生
三、獎助名額:各學院自行遴選院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至多3名,原則上正取1名、備取2名。
四、獎助金額:依獎學金額度表(附件)辦理,交換學校所在國家不在附表內者,由國際事務處另外訂定之。
五、申請方式:即日起至2月2日(五)16:00前,將「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附件3)電子檔Email予本院承辦人黃盈禎小姐(yjhuang26@ntu.edu.tw),其中欲以「經濟不利學生」身分申請者,須額外繳交應繳證明文件(附件4、5)電子檔及正本。
六、獲獎名單:最遲將於112年4月12日前,國際處以Email通知獲獎學生
七、領取規定:申請本獎學金者,得同時申請本校及其他機構(包含交換學校)之獎學金,但同時獲獎者,本獎學金不予核發。如本獎學金額度高於其他獎學金,獲獎學生得持相關證明向國際處申請,經國際事務長核定後,由本獎學金核發差額。
八、獲獎學生義務:
(一) 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 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如捐款來源有指定銀行,則獲獎學生須提供指定銀行帳戶資料。
(三) 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院級辦理之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 獲獎學生須於交換學生計畫結束後,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修課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計畫終止後三個月內全額繳回。
(五) 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間而擅自提早返國者,應於計畫終止後兩個月內,全額繳回所領之獎學金。
(六) 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將喪失本獎學金獲獎資格。
九、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咎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本單位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十、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本院、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