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教育部「學海惜珠」計畫學院申請及推薦事項說明
一、 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 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112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持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者。
- 非錄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校者。
二、 獎助名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三、 獎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之。
四、 申請方式:
- 由各學院自行遴選符合資格之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並排列優先順序,不限推薦名額。
- 請於112年2月3日16:00前,將「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及「學生申請應繳文件」寄至本獎學金承辦人潘依彤小姐之電子信箱:whsu5566@ntu.edu.tw。
五、學生申請應繳文件(請詳閱並於繳交前再次檢查,特別是檔案名稱務必輸入正確,以免影響同學推薦排序):
-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 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 。
檔案名稱: 01_申請人姓名 _赴國外研修計畫書
-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
檔案名稱: 02_申請人姓名 _赴國外研修動機
- 學業成績單 (中文版歷年成績單,研究所學生須檢附大學部歷年成績單)。
檔案名稱: 03_申請人姓名 _歷年成績單
- 外國語言能力證明
檔案名稱: 04_申請人姓名 _外語能力證明
- 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
檔案名稱: 05_申請人姓名 _傑出表現證明
- 112年 1月 1日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之證明。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之證明。
檔案名稱:檔案名稱:06_申請人姓名申請人姓名_相關補助證明相關補助證明
- 政府機關開立之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檔案名稱:檔案名稱:07_申請人姓名申請人姓名_戶口名簿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六、 錄取名單公告時間:教育部於112年5月31日前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國際事務處於6月30日前公告於網頁,並通知學院承辦人與錄取學生。
七、 獎學金核發方式:獎學金核發方式:
- 交換一學期上學期者,於112年10月核撥全額獎學金月核撥全額獎學金;
交換一學期下學期者,於113年年3月核撥全額獎學金月核撥全額獎學金。
- 交換一學年者,依全額獎學金之交換一學年者,依全額獎學金之80%、20%比例,分別於112年10月、113年3月核撥。
八、 獎學金領取規定:
- 獲得學海惜珠計畫補助者,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 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之獎助學金,惟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
- 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1) 學海惜珠計畫
2) 交換學校獎助學金
3)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助學金
4)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九、 獲獎學生義務:
- 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 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
- 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 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研修心得報告至學海計畫資訊網,並提交正式修課紀錄、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 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 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十、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咎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
十一、 如有未盡事宜,將依相關法規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