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希望出航獎學金 111 學年度(2022/2023 年度)各學院申請事項說明
一、 申請資格:
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取,預計於 111 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且符合以下任一種身分者:
(一) 經濟不利學生(中華民國籍學生):
1. 領有我國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2. 家庭總所得收入符合以下所有規定者:
(1) 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
(2) 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 1 萬元。
(3) 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 5 萬元。
(二) 文化不利學生(中華民國籍學生):
1. 三代家庭無人上大專者,例:學生之曾祖父母、祖父母及父母皆 無人上大專。
2. 新住民及其子女,例:學生本人為新住民人士或學生雙親其中一 方為新住民人士。
3. 原住民。
4. 符合上述三類任一者,家庭總所得收入還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 家庭總收入全年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
(2) 家庭利息所得全年未超過 1 萬元。
(3) 家庭營利所得全年未超過 5 萬元。
(三)中華民國籍學生,持有國籍所在地 2021 年度政府機關出具清寒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免繳稅證明者。
二、 獎助名額:各學院自行遴選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序,至多 3 名,原則上為正取 1 名及備取 2 名。
三、 獎助金額:依獎學金額度表(請見附件一)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校所在國家,由國際事務處另外訂定之。
四、 申請方式:
即日起至於 111 年 3 月 1 日(二)16:00 前,
將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請見 附件二至附件四)等紙 本文件,
與「學生個人基本資料表」,繳交至社科院413辦公室,
電子檔另寄whsu5566@ntu.edu.tw 潘依彤小姐。
五、 錄取名單公告時間:預計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 並個別通知學院承辦人與錄取學生。
六、 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 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之獎助學金,惟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
(二)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1. 學海惜珠計畫
2. 交換學校獎助學金
3.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助學金
4.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若學生同時錄取本獎學金及上述所列之前 3 順位任一獎助學金,且本獎學金金額高於該獎助學金,得持相關證明並經國際事務長核定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七、 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如 捐款來源有指定銀行,則獲獎學生須提供指定銀行之帳戶資料。
(三)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積極宣 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參加當年度國際處辦理之教育展,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獲獎學生須於出國交換開始三個月內,提交一份交換學習及生活說明,供捐款單位參考。
(五)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 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 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六)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 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 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七)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八、 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咎於本校之事 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 應變處理之權利。
九、 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及國際事務處之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