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 111 學年度(2022/2023 年度)各學院申請事項說明
一、 申請資格:通過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辦理之出國交換學生甄選錄 取,預計於 111 學年度出國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雙聯學位生)。
二、 獎助名額:各學院自行遴選院、系、所、中心交換學生,排列優先順 序,至多 3 名,原則上為正取 1 名及備取 2 名。
三、 獎助金額:依獎學金額度表(請見附件一)辦理,該表中未列之交換學 校所在國家,由國際事務處另外訂定之。
四、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1 年 3 月 1 日(二)16:00 前。將附件三學生資料表填妥繳交至社科院413室
五、 錄取名單公告時間:預計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 並個別通知學院承辦人與錄取學生。
六、獎學金領取規定:
(一)每位學生皆可同時申請多種出國獎助學金,包含經由本校或交換 學校推薦或送件而取得之獎助學金,惟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
(二)各項出國獎助學金領取優先順序:
- 學海惜珠計畫
- 交換學校獎助學金
- 限定國家、地區、領域之獎助學金
- 臺大出國交換學生獎學金、臺大希望出航獎學金 若學生同時錄取本獎學金及上述所列之前 3 順位任一獎助學金,且本獎學金金額高於該獎助學金,得持相關證明並經國際事務長核定後,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七、 獲獎學生義務:
(一)獲獎學生及其保證人須於出國一個月前完成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遵守契約之規定;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款項。
(二)獲獎學生須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供獎學金撥款入帳使用。
(三)獲獎學生於錄取學校研修期間,須參與該校舉辦之活動,積極宣傳臺大及各項學生交流計畫;於交換期結束後亦須協助社科院出國交換說明會介紹研修學校及分享海外學習經驗。
(四)獲獎學生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研修心得報告、正式 修課紀錄與成績單及其他核銷應備文件。未繳交者,則其所領之 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五)獲獎學生如有退學、休學、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或未遵守原同意 之交換期而擅自提早返國者,則其所領之獎學金應於交換期終止 後兩個月內全額繳還本校。
(六)未獲入學許可或未按時入學者,獎學金錄取資格隨即取消,無法保留。
八、 如遇天災、戰爭、罷工、動亂、疫情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咎於本校之事 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影響獎學金領取權益,國際事務處保有應變處理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