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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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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導】【風險中心】2017社會影響評估工作坊紀實 -2017.01.11

文/倪茂庭 中心助理研究員

        2017年1月11日,臺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下文簡稱本中心)於社科院第一會議室舉辦「社會影響評估工作坊」,邀請關心臺灣環境與社會永續發展的各界人士共同與會。本中心周桂田主任首先說明乃受環保署委託,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推動工作計畫,希望藉本次工作坊探討社會影響評估制度之國際發展與臺灣現況,接著歡迎各位與會貴賓,並且介紹榮退於香港理工大學及澳洲昆士蘭大學的葉富強教授。
第一場專題演講中,葉教授首先分享了他在香港對社會影響評估的觀察,指出香港一般民眾對於社會影響評估仍不熟悉,甚至有許多誤解。因此,葉教授認為應從社會影響評估的理論基礎,強化民眾對於此評估工具的認識。傳統理論上認為評估程序的時間應拉長,相對會得到更多數據以形成最適切的決策。然而,國際實踐上則逐漸認為應輔以柏拉圖最適等原則(Principle of Pareto Optimality),達到最具成本效率性的評估程序。

                               
葉教授接著指出設計社會影響評估程序時,應重視評估標的之「衝擊」特性。葉教授認為因社會系統的連動性,故特定開發案的衝擊也是動態的、交叉影響的。而除了衝擊的動態性外,衝擊也具有潛伏性,而這也應於事前的評估辨認出。此外,相關的評估程序更應提出無任何作為的零方案和相關的替代方案(no-action/ no project alternatives),以完整社會影響評估程序。葉教授最後亦以香港公屋發展為例,指出香港社會大眾對於評估程序的疑慮,例如對於執行評估的顧問公司獨立性的懷疑等。
第二場專題演講邀請台北市立大學歷史與地理學系的徐榮崇教授。徐教授從社會影響評估程序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關係談起,指出於我國相關法規範下,前者之評估乃為後者程序規範的一環。而社會影響評估的開始,特別著重於評估範圍的劃定(scoping),認為社會影響評估乃應適用於地方而非中央、針對改進策略而非政策評估。

          
最後一場的綜合座談中,長期關注土地正義亦曾擔任環評委員的徐世榮教授強調社會影響評估程序應是教育社區的程序,而評估目的並非開發計畫的實質內容,而僅是一個尊重各方價值的程序,強調民眾相對自主的決定。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官大偉教授則以涉及原住民的環評案例作為討論重點,除分享加拿大的法規範經驗作為分析討論的參考外,更分享臺灣都蘭部落的影響評估程序之實際經驗。最後,本校人類學系呂欣怡教授則以現任環評委員的身分提出相關社會影響評程序規範的建議,認為社會影響評估之技術規範應避免落於另一種技術框架,而應重視社區民眾的賦權以及尊重其自主價值判斷的精神,期待社會影響評估程序可以是具備正向價值而非決策過程中的包袱。
整場活動,各界與會者發言十分熱烈,期望透過此次工作坊為臺灣建立社會影響評估制度提供更多的想像。最後由本中心研究員、社會學系何明修教授總結,雖然今天時間有限,無法讓各方與會者充分地討論、分享。而本中心將於技術規範草擬後舉辦相關活動,包括在臺灣北、中、南、東皆有公聽會,希望到時各界能再針對具體的技術規範提出想法與意見。